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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院:黃景泰涉貪汙重罪 但無羈押必要
Jun 21st 2014, 23:07

基隆地方法院合議庭今天凌晨裁定基隆市議長黃景泰,涉貪犯罪重大,但無羈押必要。裁定200萬交保,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。

法院清晨公布裁定書表示,基隆市府公務員證詞供稱,因迫於被告黃景泰之壓力,讓無水土保持計劃的私人土地開發,圖利私人,此部分有涉及教唆犯之可能,可認定被告黃景泰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犯罪嫌疑重大。

裁定書表示,黃景泰自恃其議長身分,向部分承辦的公務員關切圖利對象的建案,不但黃景泰坦承、公務員也有證詞,足認被告涉貪。

但合議庭認為,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,重罪不得為羈押之唯一要件,地院仍應繼續調查是否同時具備被告有逃亡,或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,或是否有滅證及串證之可能。

法院表示,部分相關涉案公務員皆已訊畢,均承認犯罪,黃景泰不否認確實有跟相關人等對話、溝通之事實,基礎事實已臻完備,檢方聲請羈押的其他理由,與圖利罪無關。

至於檢察官指控黃景泰涉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,在「對價關係」所提出事證不足,不符合羈押要件。

院方認為,檢方以黃景泰的身分與基隆地域環境因素,認為被告會逃亡,是純屬主觀之臆測;其他逃亡成功的案例,屬於不同情節個案。

法院合議庭認為,雖黃景泰所涉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但衡量比例原則,認為無需採最嚴厲之羈押方式,僅以具保加之限制住居,以逃匿即得沒收保證金之壓力,加之違背限制住居即得執行羈押之壓力,即能達到追訴之目的。

至於辯護律師主張,檢察官訊問他並聲請羈押,以至地院於19日裁定交保後,遭拘束人身自由前後達40小時,聲羈程序不合法。

不過,法院調查,黃景泰是自行至地檢署接受訊問,且對搜索議長辦公室過程及程序,並無意見,可見被告並未認為自己人身自由受到不當之拘束,甚至還能自由使用行動電話。自被告經檢察官逮捕時起,至檢察官聲請羈押為止,沒逾法定之24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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